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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打击假冒国企专项行动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打击假冒国企专项行动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6-07 09:49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索 引 号 757012150/2022-19153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2-06-07
文    号 鄂国资产权[2022]34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打击假冒国企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定于2022年5-7月开展打击假冒国企专项行动,现将《打击假冒国企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2022年6月1日

                   打击假冒国企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假冒国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22122号精神,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有关企业非法将国有企业注册为股东(以下简称假冒国企)涉及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统一思想和行动,充分认识假冒国企的危害,针对假冒国企违法行为,坚持依法打击、源头打击、突出重点、协同配合,建立打击假冒国企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从严查处假冒违法犯罪行为,铲除假冒违法犯罪利益链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营造依法合规、守信经营的市场营商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情形:

(一)通过伪造公司注册申请书、股权交易协议、企业公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名及身份证件等材料将国有企业注册为股东的组织或个人。

(二)为注册假冒国企提供中介等服务或便利,牟取不当经济利益的组织或个人。

(三)与国有企业没有股权关系,但对外虚假宣传为国有企业,误导社会公众的行为。

(四)其他与假冒国企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任务

(一)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国资委(以下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假冒国企问题排查,搜集并移交违法犯罪线索,研究建立防范假冒国企长效机制。

1.组织所监管企业认真梳理排查涉及本企业的假冒国企名单,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排查内部人员为注册假冒国企提供便利的违规线索。通过设置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假冒国企相关行为的举报。

2.建立健全黑、白名单机制。省政府国资委建立省属企业“白名单”,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通省属企业信息查询窗口。指导省属企业、市州国资委通过官网等建立打击假冒国企专项行动专栏,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设置企业“白名单”查询功能,向社会公告涉及本企业、本地区假冒国企“黑名单”。

3.国资监管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汇总移交所监管企业发现的假冒国企名单和违法线索材料等,并监督所监管企业对排查发现假冒国企问题涉及的内部人员违规问题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重点打击假冒国企登记注册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

1.对国资监管机构移交的假冒国企名单和违法线索材料据实进行立案调查,对涉及伪造注册材料的,及时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进行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虚假登记等处理,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相关企业股东变更信息。

2.加大对虚假宣传假冒国有企业的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碰瓷”国有企业误导社会公众的行为,对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公安机关负责打击假冒国企涉及的相关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为假冒国企提供中介服务的黑中介。

1.对国资监管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严厉查处假冒国企涉及的诈骗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

2.精准打击黑中介及为其提供便利的各类人员,坚决切断假冒违法犯罪利益链条,持续形成高压态势。

(四)省属企业负责开展本企业假冒国企问题排查,搜集并移交违法犯罪线索,研究建立防范假冒国企长效机制。

1.梳理排查涉及本级及各级子企业的假冒国企名单,搜集假冒国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为假冒国企提供服务的黑中介信息、伪造材料证据、材料真伪鉴定结论,以及自身利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排查内部人员为注册假冒国企提供便利的违规线索。通过设置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假冒国企相关行为的举报,拓宽违法线索搜集渠道,做到假冒国企数量清、情况明、证据足。

2.建立健全黑、白名单机制。通过集团公司官网等渠道,建立打击假冒国企专项行动专栏,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搜集社会公众提供的问题线索,设置所属企业“白名单”查询功能,公告涉及本企业的假冒国企“黑名单”。

3.向省政府国资委汇总报送排查发现的假冒国企清单、企业内部人员违规线索清单和违法线索材料等。对排查发现的内部人员违规问题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部署(5月)。成立由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安厅和省市场监管局组成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专项行动有序开展。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专项行动工作通知。

(二)线索搜集(5月-6月)。国资监管机构组织所监管企业全面排查涉及本企业的假冒国企情况,搜集相关违法证据材料。省属企业填报《假冒国企清单》、《企业内部人员违规线索清单》,将排查结果和搜集的相关违法证据材料于6月15日前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三)集中打击(6月)。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协同开展打击行动。国资监管机构联系新闻媒体对专项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将汇总的假冒国企名单和相关违法证据材料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对移交的假冒国企名单和相关违法证据材料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全面总结(7月)。系统总结专项行动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市州国资委、各省属企业负责总结本地区、本企业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于7月20日前报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安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总结本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分别报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抄送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总结全省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情况,7月底前报国务院国资委。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厉打击假冒国企是净化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企业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打击假冒国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制定细化本地区(含所辖县、区)和本企业的实施方案,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二)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严格执法开展工作,建立联合执法检查、信息通报共享、案件调查配合、法律责任追究的协调工作机制,定期进行会商,及时交流工作情况。

(三)加强宣传,形成震慑。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作用,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专项行动开展大力宣传,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重点对典型案例进行追踪报道,让每个案件达到“打掉一个、警示一批”的威慑效果。

附件:1.假冒国企清单

2.企业内部人员违规线索清单

联系人及电话:省政府国资委 龚玉麒 027-87237030

省公安厅     代支胜 027-67122683

省市场监管局 张永康 027-88701825

附件1








假冒国企清单
填报单位:(加盖企业公章)







序号假冒国企名称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登记机关黑中介(或个人)名称黑中介统一信用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备注
1








2








3








...








附件2





企业内部人员违规线索清单
填报单位:(加盖企业公章)




序号违规人员名称性别身份证号所工作单位名称职务违规线索
1





2





3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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